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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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1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般诉讼过程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我国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