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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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对象
(1)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
(3)交通事故受害人及事故责任人;
(4)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公司
保险诉讼业务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1)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打包或分类代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受害人及责任人之间发生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
(2)代理保险公司承办其保险理赔之后向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3)接受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委托,代理其与本律师所未提供法律服务、无利益冲突的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的索赔、诉讼及仲裁
(4)代理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及其投保公司的保险责任;
(5)代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公司与保险业务员或员工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业务代理纠纷处理等
(6)代理其他涉及诉讼及仲裁纠纷事务的处理。
二、保险索赔
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保险事故受害人
保险索赔,是指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要保险金的活动。保险公司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应当主动依法、依约及时核赔,对合乎理赔条件者作出赔付决定,并通知受领人领取保险金,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而发展快,粗放经营现象严重,“销售误导理赔难”的保险通病始终没有得以根除,保险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针对保险相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之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之争”、“保险格式条款解释歧义之争”等纠纷,面向并不精通保险与保险法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性保险法律服务,是保险专业律师团队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保险索赔案件受理范围
(1)保险公司已经口头或书面通知拒赔的案件
(2)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后被拖而不决、未得理赔的案件
(3)被保险人、受益人认为难以获得保险公司顺利理赔的案件
(4)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究事故责任人民事侵权责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案件
(5)其他因各种原因未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各类保险案件。
保险索赔案件代理办法:对保险索赔案件的代理,经与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实行“先由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办案,待保险理赔款到索赔人之手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代理办法。
三、保险追偿
服务对象: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责任人。
保险追偿一般是指在财产保险以及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第三人责任导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或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之后,保验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致害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偿还保险金或垫付费用的行为。保险追偿的根据,一是由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保险代位求偿原则,二是《保险法》第60条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对保险追偿权的获得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保验险公司在对普通商业财产保险佥、责任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赔付之后,对于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取得的追偿权;二是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向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佥金后,经被保险人权益转让,转而向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权利;三是财产保险中的保脸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推定全损时,保验人依法取得的对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追偿权:四是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任虽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验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垫付款具有的追偿权:1驾驶人(同时是车主)造通事故时,具有无证、醉驾等凊形,在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后,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有权向驾驶人追偿:2.挂靠单位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挂靠羊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驾驶人醉酒或无近驾驶于管理,致使陈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3驾驶人因在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驾驶人所在单位或雇主追偿。因此时驾驶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醉驾应当为故意犯罪)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追偿人为驾驶人及其单位或雇主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