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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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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发布日期:2021-03-15 15:04:22 作者:西宁律师事务所 点击:

子女仍在哺乳的,经协商同意的,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同意离婚的,男子不得申请离婚,除非女方先提出离婚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然的话,不得受理该男子在哺乳期间提出的离婚。第三,由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同住,例如经济能力和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子女,或行为不当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儿童。或者因被判刑,抚养孩子是不可能的,等等。下面,我们来看看离婚程序的3个阶段。

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一阶段: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西宁律师事务所

西宁律师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就是西宁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有关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到底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文中已经有离婚条件和自愿离婚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疑惑,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在进行专业法律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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