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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款等如何定性定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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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款等如何定性定罪刑

发布日期:2020-11-30 00:00:00 作者:西宁律师事务所 点击:

1、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取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规则:要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是主观上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借款当时谋取个人利益的意图并不明显,在案证据也难以证实具有事后收受贿赂的合意或者默契,故该以个人名义借款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立法解释》第三项所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规则:假借“房改”用公款购买私房,其犯罪对象是公款,并非房屋。

3、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

规则: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属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谋取私利,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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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5、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

规则:原商专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置之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等截留、私分“点招费”的行为,具备贪污罪的对象要件。

通过上文西宁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款等如何定性定罪刑”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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