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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厂“奴役”智障残疾人,侵犯智障残疾人何种权利?没钱打官司怎么办?我国现行法律对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是如何保障的?如何加强对智障人士的监护力度以及对他们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非法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侵犯的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人身权利。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这种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追究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追究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智障残疾人是残疾人中的特殊群体,和一般的肢残人士不同。他们往往不能或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不能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我国尚未对智障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从高层次上确认和社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安全。”
《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的特别法,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心理等情况,对残疾人劳动保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67条规定:“对违反该法规定的,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国外法律虽然对智障残疾人也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实践比我国早,而且许多国与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在这一领域也有独特的制度。如美国的公民权利法及其修正案、日本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还有《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界权利公约》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颁布的《残疾人群权利宣言》等。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但是法律规定中的立法内容少,过于零散,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侧重的是就业平等,以及由我国推动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却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当智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受到侵犯时,如何追究直接及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保护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