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971-8212527
传真:0971-8253591
E-mail:1157229623@qq.com
网址:www.qhshls.com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例如张xx和杨xx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商定王某将其房屋以卖给张xx,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后来,张xx由于不能筹集购房首付款,与王某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以为,张xx和杨xx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本人的居间行为曾经达成,应当依照商定,向张xx和杨xx各收取中介费,但张xx和杨xx均以为,双方并没有完成房屋买卖的目的,回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将张xx和杨xx诉至法院。
西宁律师事务所认为,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拜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能否实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曾经完成,因而居间人能够获得报酬。
首先,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424条规则:“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拜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拜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则:“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拜托人应当依照商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则可知,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时机或提供订约媒介效劳、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可收取居间报酬。
其次,三方签署书面协议时合同已依法成立。该案三方签署的居间合同对买卖的当事人、标的及价款均作了商定,合同曾经依法成立。
合同解除不影响居间报酬的获得。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则,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不用担任合同能否完整实践实行,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假如该合同解除是居间方缘由形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假如该合同解除是由买卖方的缘由形成的,买卖方仍应按商定支付居间报酬。
免责声明:本站局部文章、图片不属于我站案例,一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搜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有进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络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