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法律咨询

新闻动态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971-8212527

传真:0971-8253591

E-mail:1157229623@qq.com

网址:www.qhshls.com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松海动态

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发布日期:2020-07-23 10:00:09 作者: 点击:

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具备一定的条件,西宁律师事务所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

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西宁律师事务所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本文网址:http://www.qhshls.com/news/629.html

关键词:西宁保安公司,青海安保公司,青海保安服务

最近浏览:

相关展示:

相关新闻:

西宁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我们

f1.png电话:0971-8212527
f2.png网址:www.qhshls.com
f3.png邮箱:1157229623@qq.com
f4.png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519710195
  • 在线留言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