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法律咨询

新闻动态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971-8212527

传真:0971-8253591

E-mail:1157229623@qq.com

网址:www.qhshls.com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松海动态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日期:2020-07-17 00:00:00 作者: 点击: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驾车或汽车逃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等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等行为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西宁律师事务所介绍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西宁律师事务所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本文网址:http://www.qhshls.com/news/626.html

关键词:西宁律师,律师事务所电话,西宁律所电话

最近浏览:

西宁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我们

f1.png电话:0971-8212527
f2.png网址:www.qhshls.com
f3.png邮箱:1157229623@qq.com
f4.png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519710195
  • 在线留言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