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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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律师事务所介绍公司转让的一些基本法理基础:
1、人合要素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本钱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本钱又具有封闭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要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两层性质。这种两层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联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联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时的约束态度。这种约束,其意图在于保护股东的紧密联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变化而影响出产经营活动。
2、诺言确保
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注重公司本钱的确定和充分,又能兼顾股东相互间诺言联系的维持,重视股东本身的产业状况、商业诺言、经营才能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诺言等第。
3、经营管理
需要有限公司股东建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或许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头一位的,特别是在高薪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许多方协作或许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比如,甲股东有充分的资金,乙股东拥有zhuanli或许非zhuanli技术,丙股东则擅长公司运作和管理。这样的协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或许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背当初协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约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