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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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史利勋、刘建伟等与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所褚敬明代理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8日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光伏电站发电等。经其向申请获得“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塞加滩20兆瓦光伏扶贫项目”工程,2015年被告凯翔公司雇佣工人为其施工。2016年9月15日被告凯翔公司以业主单位名义向施工班组张元魁出具了2015年-2016年同仁县20兆瓦光伏扶贫项目费用总合计为2202380元,其中人工费1070640元、机械费420000元、材料费711740元(备注付材料清单)、涉案《材料费汇总表》中水泥360吨每吨市场价420元,合计151200元;钢筋68吨每吨市场价3600元,合计244800元;木材120方每方800元,合计96000元;砂石料1200方每方65元,合计78000元;小型材料32800元、油料108940元,并进行说明对上述材料按实际运至施工现场(含运费)数量及市场价格核算,该表中未标注给付对象,没有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和才让扎西签字确认,只是在《2015-2016年材料机械情况表》中总计材料费为711740元,备注材料费由农民工史武军、刘建军伟、史利勋出资,但定案单材料费一栏中说明市场价(材料清单)没有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和才让扎西签字确认)。
2017年4月19日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才让扎西出具承诺书,其承诺就施工人员的施工费用及农民工工资(包括机械租赁费)承诺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具体款项详见编制认定的清单及施工费用清单。2017年5月25日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决定于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民工工资于6月20日前支付,2017年5月25日同仁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同劳监令2017第03号,限期于2017年6月10日支付三个施工队的民工工资。
另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显示被告青海凯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发生事项备案变更,由变更前的才让扎西、郭鸣变更为陈五奎、杨国强,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由10年变更为长期,由刘毅、才让扎西持股变更为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史利勋、刘建伟、史武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