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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马麟与马桂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2日,原告马麟收到被告马桂花西宁商城三号楼一楼铺面房典当现金70,000元,201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典房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西宁商城三号楼一楼16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以70,000元现金典给被告,典期为五年,典当期间原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典当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原告找被告协商腾退铺面未果。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诉至本院,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名为典当实为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2019年8月1日共归还被告借款70,000元。另查,抵押的商铺未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判决结果:
被告马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西宁市××区的铺面(西宁商城第三幢一层8-9轴H-K轴号房)腾退给原告马麟。